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24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广合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保税区保盈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肖红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剑、罗弘毅,均系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中旗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方达路2号办公室1楼。
法定代表人:马纪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黄泽宇,均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广合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为“广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中旗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旗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2民初11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合公司上诉请求:l.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中旗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目起七日内向广合公司返还租赁押金432000元,并自2019年6月22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3.中旗公司立即返还广合公司租金126000元,并自2019年7月9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清偿之日止;4.中旗公司立即赔偿广合公司损失3215893.16元,并自2019年10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5.中旗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租赁合同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无法继续履行,认定事实错误。规划变更发生在2018年9月13日,早于租赁合同签署之日(2019年7月1日),故规划变更不是签约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而是签约时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规划变更不是涉案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及免责事由。二、一审判令广合公司承担全部损失,适用法律错误。出租人中旗公司未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将符合租赁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约定用途的租赁物交付广合公司使用、收益,即构成违约,且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广合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解除租赁合同,要求中旗公司返还租赁押金及租金、赔偿损失,于法有据。一审判决忽视租赁合同的解除系中旗公司违约所致,以租赁合同的解除不可归责于双方为由,根据公平原则由广合公司自行承担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利息损失,属适用法律错误。至于厂房设备损失,首先,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关于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通知书》证实,环境影响评价无法通过的唯一原因是中旗公司的租赁物不得用于工业生产,故广合公司厂房设备的损失系中旗公司违约所致,非广合公司先行组装厂房设备所致。其次,在订立租赁合同之前,广合公司曾与中旗公司就土地性质及规划情况进行沟通,要求中旗公司对土地性质及规划情况予以确认及出示相应证书,广合公司已尽审慎注意义务。广合公司并非在明知或应知环境影响评价无法通过的情况下仍先行组装厂房设备,故广合公司对厂房设备损失的发生没有过错。最后,在首次环境影响评价报批遇挫时,还不能确定环评无法通过,此时广合公司积极采取措施争取通过环评,合乎情理。广合公司在环评确定无法通过后,立即停止组装厂房设备。故广合公司对损失的扩大没有过错。即使广合公司对损失扩大有过错,亦不应承担全部损失。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支持广合公司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中旗公司二审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广合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具体理由如下:一、涉案租赁合同系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无法继续履行,一审对此认定正确。1.案涉厂房系中旗公司向黑牛食品广州有限公司总体承租,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不动产权的取得时间为2018年9月12日,规划用途为厂房,2018年9月13日生效。中旗公司对案涉地块修编为商业用地不知情。不动产权证的取得时间及规划修编时间仅相差一天,可见连产权人都无法也不可能预见到规划用途被修编为商业用地,何况中旗公司只是涉案场地的承租人。本案双方于2019年7月1日签署租赁合同时,涉案土地用途仍为工业用地,房产证中的规划用途依然为厂房。期间并没有任何单位或者部门告知中旗公司该地块被修编的事实,广合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在签约时中旗公司知道案涉厂房被修编的事实。故中旗公司按房产证记载的厂房用途出租房产给广合公司做厂房使用符合一般出租人的认知常识,并不存在着任何隐瞒及过错。2.中旗公司一审提交了广州万德过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市喜威正德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企业登记信息及环评备案,显示中旗公司在同时段同地块出租给上述两家生产型企业的场地均办妥了工商注册,且深圳市喜威正德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还顺利办理了环评备案,可见中旗公司出租的案涉厂房符合一般性生产公司的使用用途。承租企业正常办理一般性的营业执照、环保备案等均属承租人义务,非出租人义务。综上,广合公司作为经营者,理应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进行合理预测,环评未通过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二、广合公司上诉称一审判令其自行承担全部损失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并未判令广合公司承担全部损失,仅判令广合公司承担已缴纳的租金、物业费、水电费及设备损失。双方实际于2019年11月30日交接场地,而广合公司仅支付了2019年7月租金。对于广合公司交回场地前的8月至11月的租金共计50.4万元,一审法院均判令由中旗公司自行承担,对中旗公司亦属不公。广合公司在尚未通过环评审批前即开展工业厂房的组装,在首次环评遇挫时未能及时停工,也未在两次环评申请未通过后按行政审批局的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更未对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广合公司未穷尽维权途径,对广合公司放弃自身权益导致的损失,中旗公司不应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一审判令广合公司自行承担设备搬运安装的损失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广合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9月30日,中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广合公司向中旗公司支付2019年8月、9月应付未付的租金252000元及租金的逾期利息(2019年8月6日应付未付费用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26000元为本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从2019年9月6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暂计至2019年9月17日为6678元);2.诉讼费由广合公司承担。
广合公司一审答辩称不同意中旗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中旗公司返还广合公司租赁押金432000元,并以432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22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2.中旗公司返还广合公司租金126000元,并以126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9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3.中旗公司赔偿广合公司损失3215893.16元,并以3215893.16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4.诉讼费由中旗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30日,中旗公司(甲方、出租方)与广合公司(乙方、承租方)签订《定金协议》,载明定金为30000元,免租期为2019年5月30至2019年6月30日,约定签约日期为2019年6月4日。广合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中旗公司支付定金30000元。
2019年6月14日,中旗公司(甲方、出租方)与广合公司(乙方、承租方)签订《工业厂房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承租位于黄埔区云埔工业区方达路2号黑牛食品(广州)有限公司所属物业,厂房位置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区方达路2号广州新经济产业园3号厂房1楼101房,合同期限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2年5月29日止,免租期限2019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2019年7月1日起正常交租,厂房租金126000元/月,押金432000元。用电计算方式每月用电按供电局峰平谷价格收费标准计算,另收用电损耗10%,用水计算方式每月用水按5元/吨(不含税)。乙方申请用电量1500KVA,基本电费按23元/KVA/月单价计算,合计金额34500元/月,如今后供电局、自来水公司调整电价或水费,则甲方按相应调整的幅度进行用电、用水单价的调整。合同期满或者本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出现,在乙方付清租金、水电等费用(即未欠甲方款项),并经甲方检查租赁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退场条件后,凭甲方出具的有效单据5日内办理厂房押金退款手续,若甲方不能在5日内将押金退还乙方,乙方有权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收取滞纳金。合同第二条租赁物的功能及用途,本租赁物的功能为工业厂房及办公用途(双方明确,前述办公用途仅指乙方可在租赁物内根据工业生产需要配套必要的生产办公室,乙方不得将租赁物整体或大部分作办公用途),由甲方按现状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必须用作生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生产和加工的产品,或者从事相关合法经营活动。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因改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第三条甲方的职责和权利,在乙方租赁期间,若因以下原因导致乙方无法使用租赁物的,甲方应当支付双倍乙方三个月押金额的违约金。(1)黑牛食品与甲方签署的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且黑牛食品不继续向甲方出租租赁物。(2)黑牛食品不同意甲方的转租行为或者甲方的转租行为未取得黑牛食品的同意。(3)政府拆迁、改造等原因且甲方未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4)基于租赁物、附属设施的原因,租赁物发生安全事故、产生缺陷。第四条乙方的职责和权利,乙方须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缴交租金和押金,否则视为违约。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1.如果租金未如期缴清,乙方须增缴违约赔偿金,即每拖欠1日,需增缴拖欠金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赔偿金。若租金逾期未缴超过10天或以上,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再若租金逾期未缴长达30天,甲方就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而乙方应立即将租赁物退还甲方,乙方向甲方缴纳的租赁押金不予退回。2.租赁期内,乙方未按本租赁合同规定履行责任造成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产,并没收押金,依法追收乙方所拖欠的款项以及延迟支付的违约金。6.租赁合约期内,如甲方单方原因要求提前终止合同需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支付乙方三个月押金(不包含退还的押金金额)的双倍金额的违约金。7.租赁合约期内,乙方可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甲方提前终止合同,甲方按本合同第一条第5款约定向乙方返还押金。
合同签订后,广合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中旗公司支付押金402000元,于2019年7月8日、9月24日支付7月租金及管理费144000元、7月电费35718.36元、7月水费1127.5元。开庭前,广合公司向中旗公司支付了8月、9月的水费1442.5元、910元,电费36469.09元、34500元,管理费18000元、18000元。
2019年7月1日,广合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广东粤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博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广合公司广州新经济产业园3号厂房钻房车间工程共五个标段,标段一:1000KVA\2000KVA低压出线柜改造及室外电缆工程,标段二:低压配电工程(室内),标段三:空压系统工程,标段四:暖通空调工程,标段五:集尘系统工程。工程地点广州市云埔工业区方达路2号广州新经济产业园3号厂房1楼101房。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7月2日,完工日期2019年8月20日,按合同价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临时设施、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风险金、包验收等一切施工费用。合同价款,合同含税总价为4300000元。
2019年6月21日,广合公司(甲方)与广州市中绿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绿公司、乙方)签订《环保服务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广合黑牛工业区新增钻孔车间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服务费用为33000元。乙方责任,签订合同,收到甲方提供的项目资料后,18个工作日内提交环评初步报告并交由甲方确认。乙方负责代理环评文件的报批并保证于2019年8月10日(从甲方提供全部相关资料开始,38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提交资料延迟,取得批复的时间顺延)前取得当地环保部门批复,否则每逾期一天将扣除项目环评服务费用总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2019年7月11日,广合公司向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递交了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请求予以审批。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关于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通知书》,载不予受理理由:1.核实项目的主持工程师(前后不一致);2.核实项目的行业类别及代码,核实完善项目的四至情况(图文不一致);3.补充项目美纹胶、防锈剂等原辅料的理化性质;4.补充评价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相应环保标准的相符性分析;5.核实完善项目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及执行标准,核实完善项目噪声监测内容(监测时间前后不一致、北面无监测数据);6.核实完善项目的总量控制指标;7.核实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建,完善项目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8.核实完善项目固废的产生情况及处置措施;9.完善项目的水环境影响分析,完善项目的地表水评价自查表、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10.核实完善项目钻孔粉尘源强核算依据及收集处理措施;11.核实项目的噪声源强(前后不一致)、完善声环境影响分析;12.完善项目的环境风险分析;13.核实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表34内容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执行排放标准均有误);14.完善项目的附图附件(补充房产证、租赁备案证、承诺书),完善基础信息表(签字、污染物排放量、水污染物、环保投资与报告内容不一致)。广合公司补充项目资料后,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于2019年8月19日再次做出《关于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通知书》,载不予受理理由:请补充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相应环保标准的相符性分析。
一审另查明,案涉厂房的所在土地于2012年6月21日取得穗府国用(2012)第01100057号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人为黑牛食品(广州)有限公司,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2018年9月12日,案涉厂房所在的黄埔区方达路2号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为黑牛食品(广州)有限公司,规划用途:方达路2号地号(1)为1号厂房,地号(2)为2号厂房,地号(3)为3号厂房,地号(4)为门房室,地号(5)为废品暂存间,地号(6)为科研办公楼,地号(7)为宿舍楼一,地号(8)为宿舍楼二。2018年9月30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公布实施规划成果的通告》,载《广州市黄埔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编(AP0401等规划管理单元)》已完成规划技术审查、批前公示等程序,并经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获黄埔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穗府埔国土规划审〔2018〕5号),自批准之日(2018年9月13日)起生效。庭审中,广合公司、中旗公司均确认根据上述通告附图,案涉厂房所在地块规划为商务用地。广合公司称,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无法获得审批的原因在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
中旗公司为证明广合公司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未获通过与案涉地块的修编和控规无关,提交了深圳市喜威正德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环评备案表,记载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属于第78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项中仅组装的。广合公司质证称,环境影响评价分3种,分别是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只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形式性备案的3种,所以审批局不会对只需进行备案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和环保标准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所以,中旗公司提交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并不能证明其关于案涉厂房仍可以作为工业厂房使用的主张。
2019年11月30日,广合公司(乙方)、中旗公司(甲方)签订《关于广州新经济产业园3号厂房101室交接确认书》,就案涉厂房进行了交接,双方确认乙方租金交付至11月30日(补充,此项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水费尚欠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30日,合计219.3元(含税价),基本电费自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电表产生用电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30日,用电123度,基本用电合计70545.86元;水电费乙方承诺在收到甲方开具发票后一周内支付,否则承担逾期未支付总金额百分之一的逾期利息。
广合公司为证明其损失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广东粤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博公司”)编制的《竣工资料》,其中2019年9月20日《工程结算汇总》,载原固定总价合同价4300000元,工程订单增加工程86000元,未完成工程量215104元,最终实际工程总价4170896元,已支付进度款原合同总价55%为2365000元,应支付工程完工款原合同总价20%即860000元,验收后应支付结算款945896元。
2019年10月25日,广合公司与粤博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工程原总金额为4300000元,减去未完成工程量金额267171元,实际结算总额变更为4032829元。广合公司一并提交了向粤博公司支付款项的银行转账凭证及发票。
广合公司还提交了购买干式变压器、冷冻式干燥机、螺杆式冷水机组、柴油叉车、交换机等设备的发票。广合公司主张在合同价款的基础上折算20%的折旧损失。
上述事实有《定金协议》《工业厂房租赁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环保服务协议》《关于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通知书》、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关于公布实施规划成果的通告》、发票、转账凭证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案涉厂房的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记载可知,该厂房及土地原为工业用途,一审庭审中双方确认案涉厂房所在地段规划变更为商务用地。根据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前后两次出具的《关于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通知书》记载的“请补充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相应环保标准的相符性分析”可知,广合公司承租场地用于半成品印刷线路板(钻孔加工)无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原因确在于该项目环保标准与项目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
关于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从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中陈述可知,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对《关于公布实施规划成果的通告》的公布确实均不知情,参考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的取得时间以及上述通告的公布时间,双方在签署租赁合同时确实无法预见到项目所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变更,故一审法院认为租赁合同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无法继续履行,现租赁合同已经实际解除,故广合公司要求中旗公司返还租赁保证金4320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广合公司主张的厂房设备损失。广合公司签订《工业厂房租赁合同》后即开展工厂的建设,损失主要涉及到相关设备的采购、搬运、组装费用,设备拆除(折旧)所产生的费用等。一审法院认为广合公司作为承租方、工厂项目的经营者,在签订合同中应当合理评估经营行为的风险,审慎评估标的物是否能够通过环评,在合同签订的磋商阶段及时了解标的物所在地的政策,即在实际建厂投产前应当先行开展工厂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程序,其在尚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即开展工业厂房设备的组装,且其在首次环境影响评价报批遇挫时亦未能及时暂停《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以避免损失的扩大。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广合公司应对厂房设备的组装施工导致的各项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其要求中旗公司赔偿该部分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中旗公司要求广合公司支付厂房占用期间的租金,以及广合公司要求中旗公司返还已经缴纳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如上所述租赁合同的解除不可归责于双方,综合参考双方的实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一审法院酌情确认广合公司已经支付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由其自行承担,对于2019年8月、9月房屋租金损失由中旗公司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如下判决:一、广州中旗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广合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返还租赁押金432000元;二、驳回广州中旗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三、驳回广合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受理费6224元,由广州中旗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受理费18496元,由广州中旗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负担3890元,由广合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负担14606元,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付。
经审查,一审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本院询问,一、双方当事人均确认:一般情况下,应先报批通过环评再进行项目建设施工;而广合公司是边施工边报环评,不符合相关规定。二、广合公司确认:其在签约承租涉案场地前一直从事相应的工业生产,清楚涉案工业生产需要通过相应的环评审批,也知道相应流程;其向中旗公司核实了土地性质及规划,认为符合约定且能通过环评,故基于信赖,其先行搭建厂房设备;从第二次环评的报批结查看,其认为在施工同时报批环评并不影响环评能否通过。
二审另查明,广合公司原名称为广合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经工商核准变更为现名称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院主持调解,广合公司表示要求中旗公司赔偿一半装修损失,中旗公司对此表示不同意,双方当事人最终未能达成协商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对于一审法院认定涉案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判令中旗公司向广合公司返还租赁押金432000元,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针对广合公司的上诉,二审争议焦点为:广合公司与中旗公司之间有关案涉厂房的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归属及相关后果清理问题,即中旗公司是否应向广合公司支付租赁押金的利息,是否应退还已收租金126000元并计付利息,是否应赔偿广合公司损失3215893.16元并计付利息。对此,分析如下:
关于涉案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归属问题。广合公司以案涉厂房因规划变更导致其不能通过环评,且规划变更发生在双方签约前,不能成为中旗公司免责理由,故中旗公司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致使广合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上诉主张系中旗公司违约。对此,本院认为,虽然广合公司、中旗公司在一审中均确认根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30日发布的《关于公布实施规划成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附图,案涉厂房所在地块规划为商务用地,这与双方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用途以及涉案厂房房产证记载的规划用途均为“厂房”不一致,广合公司据此主张其环评未能获得审批的原因在于上述规划调整,但一方面,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先后作出的两份《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通知书》看,广合公司第一次申报环评不予受理的原因包括项目主持工程师前后不一致、项目四至情况图文不一致、欠缺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相应环保标准的相符性分析等资料、存在未批先建等多种原因,第二次申报环评不予受理的原因是需“补充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相应环保标准的相符性分析”,即规划变更仅系广合公司申报环评未获通过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虽然上述政府通告发布时间早于涉案租赁合同签订时间,但涉案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案涉厂房系中旗公司向权属人黑牛食品(广州)有限公司承租而来,而黑牛食品(广州)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取得案涉厂房的房产证,其中载明的规划用途即为厂房,与双方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用途一致,目前并无证据显示该房产证上载明的规划用途在双方签约之日已作变更,亦无证据证明中旗公司在签约时或之前已经知晓上述通告内容却故意向广合公司隐瞒,而广合公司作为承租人,明知其承租场地需办理环评,亦未充分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广合公司、中旗公司在签约时均不清楚案涉厂房所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变更,并据此认定涉案租赁合同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无法继续履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广合公司主张的租赁押金、已付租金和利息,以及损失赔偿等相关后果清理问题。承前述,因涉案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任一方,故在一审法院已经判令返还租赁押金本金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广合公司实际占用场地但仅支付了2019年7月的租金,且双方至2019年11月30日才进行场地交接的事实,以及双方均确认应先报批通过环评再进行项目建设施工,但广合公司是边施工边报环评,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陈述意见,一审法院基于公平原则,作出不支持广合公司有关租赁押金利息的诉请,并酌情确认广合公司自行承担已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厂房设备等损失,中旗公司自行承担退场前的未付租金损失的处理,合理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最后,由于广合公司在二审中并未提交新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或推翻一审相关认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广合公司的上诉请求均缺乏充分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广合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991元,由上诉人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卉
审判员 赵云川
审判员 戴俊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咏欣
书记员 李逸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