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终68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深联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罗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合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保税区保盈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肖红星,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深联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合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2民初7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受本院委托依法于2019年11月21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深联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国生
审判员 黄 钜
审判员 邹殷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何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