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民辖终7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深联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衙边社区宝安大道边衙边学子围巨基科技大厦510、511、512。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罗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合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保税区保盈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肖红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晓虹,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深联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8)粤0112民初756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深圳市深联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印刷电路板订货合同》,上诉人在2018年6月15日支付了货款,该合同已经履行。而合同履行地,要看合同是否实际履行而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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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龚连娣
审 判 员 曾文莉
代理审判员 汪 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梁穆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