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大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广合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12民初3801号
原告:***,男,199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广大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保税区保盈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618537918M。
法定代表人:简明仁。
被告:广合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保税区何盈南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39749431N。
法定代表人:肖红星。
原告***诉被告广大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广合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布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温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