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达绿化造园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金达绿化造园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辽宁金达绿化造园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
(2021)辽0111民初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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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辽宁金达绿化造园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辽宁金达绿化造园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需递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962。
审判员 戴 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