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达绿化造园工程有限公司

***与辽宁金达绿化造园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辽宁金达绿化造园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民初249号之一
原告:***,男,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告:辽宁金达绿化造园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负责人:杨树维。
被告:辽宁金达绿化造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王卓。
被告:沈阳市老虎冲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周中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宁金达绿化造园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辽宁金达绿化造园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老虎冲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戴 伟
人民陪审员  张继英
人民陪审员  吴丽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闻萍书记员胡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