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达绿化造园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金达绿化造园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19)辽0102执4405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金达绿化造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云集东巷9号,组织机构代码:74271894-3
被执行人:***,女,1964年3月20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
申请执行人辽宁金达绿化造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02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共计人民币85629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进行信用惩戒。本院于2019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2019年7月5日依法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证券、车管、公积金等部门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中余额远不足偿还申请人债务,故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于2019年12月18日对申请执行人约谈,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计晓光
执行员  王 飞
执行员  王诚予
二O一九年十二月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