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达绿化造园工程有限公司

***与辽宁金达绿化造园工程有限公司、辽宁金达绿化造园工程有限公司给排水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0104执339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辽宁金达绿化造园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辽宁金达绿化造园工程有限公司给排水分公司
姚恩奎与辽宁金达绿化造园工程有限公司、辽宁金达绿化造园工程有限公司给排水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民一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0月1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未查询到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车辆,经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可供执行,办公地点不明,2017年11月16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辽0104执339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长:***
执行员:郭洪海
执行员:*夺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