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建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甘肃建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1民终27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建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工中街28号。
法定代表人:郭晓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学,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上诉人甘肃建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酒店”)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3民初2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建投酒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不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7500元;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错误。本案用人单位是甘肃中甘国际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而非上诉人。1、本案是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协议书》签约主体为甲方甘肃中甘国际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甘肃建投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甘肃建投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系母子公司,双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本案用工单位是甘肃建投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亦非上诉人。4、被上诉人社保费用由用人单位甘肃中甘国际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实际缴纳,亦能证明本案用人单位是甘肃中甘国际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而非上诉人。
本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被上诉人。1、用工单位甘肃建投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用人单位甘肃中甘国际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发函要求其为被上诉人办理劳务派遣手续。上诉人提交的《关于为***同志办理劳务派遣的确认函》可以证明。2、用人单位未能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被上诉人与原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未解除。甘肃中甘国际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同志未签劳务派遣合同书的说明》、《劳动监察系统网上备案截图》及***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被上诉人***答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存在劳动关系,兰州市七里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1.答辩人通过被答辩人发布在58同城的招聘信息应聘、面试后,入职甘肃建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答辩人在职期间接受被答辩人管理,直属上级为该公司董事长/法人,完成其工作安排并向其汇报工作。3.答辩人在职期间工作地点在被答辩人地址登记地及由被答辩人发放工资。4.答辩人差旅补助及工资由被答辩人报销和发放。5.答辩人在职期间由被答辩人扣缴个税凭证。6.答辩人辞职申请经被答辩人法人/董事长批准。7.答辩人从未与任何劳务派遣公司及第三方签订过相关劳务派遣合同或协议(可请被答辩人出示相关证据)。
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被答辩人,兰州市七里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答辩人已向被答辩人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可请被答辩人出示答辩人原工作单位未离职书面证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答辩人认为兰州市七里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二审人民法院,维持兰州市七里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建投酒店一审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建投酒店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1.***于2020年3月1日入职建投酒店,应聘职务兰州理工大学弘文宾馆经理;2.2020年10月15日,***因从事工作与应聘工作不一致,提出辞职。经与建投酒店协商一致,***于2020年11月15日离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3.***入职建投酒店期间,建投酒店为***缴纳社会保险,并按月发放工资,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4.***在职期间月工资为9000元;5.***作为申请人以建投酒店为被申请人,向兰州市七里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76500元;2、被申请人支补缴申请人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期间未按实际工资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差额企业承担部分2700.57元;3、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2020年3月、2020年4月养老保险企业承担部分2880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00元”,兰州市七里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七劳人仲裁字[2020]第286号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7500元;2、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6.原、被告对七劳人仲裁字[2020]第286号裁决书第二项裁决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派遣用工。建投酒店主张与***之间系通过劳务派遣形成的用工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未能就该主张举证证明。同时,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本案中,***入职建投酒店处从事的工作岗位不符合上述规定。建投酒店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在建投酒店处工作期间提供的劳动属于建投酒店的业务组成部分,建投酒店按月向***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接受建投酒店的管理,以建投酒店单位成员的身份开展工作。故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应当具备的基本要素和特点,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清楚,建投酒店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但未能就该主张举证证明。建投酒店作为用人单位与聘用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其法定义务。建投酒店未能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职期间工资已经支付,现应向***支付差额67500元(9000元/月×7.5个月)。双方对七劳人仲裁字[2020]第286号裁决书第二项裁决无异议,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建投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7500元;二、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建投酒店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根据已质证证据及审理笔录,一审法院查明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建投酒店主张双方间为劳务派遣用工,并提交其与甘肃中甘国际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予以证明。经审查,该《劳务派遣协议书》并未约定甘肃中甘国际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派遣***到建投酒店工作。建投酒店亦无证据证明其向***支付报酬、缴纳社保是受甘肃中甘国际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支付、缴纳,建投酒店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事实。***在建投酒店工作期间,接受建投酒店的管理,以建投酒店单位成员的身份开展工作,辞职时经建投酒店审批同意,故***与建投酒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一审法院判决建投酒店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上诉人建投酒店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甘肃建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谢格浊
审判员  李志勇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魏凤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