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2执13646号
***: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劳人仲调字[2021]第171号调解书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支付申请人***违约金2000元,执行费50元。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向申请人履行案款2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人仲调字[2021]第171号调解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