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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丰林苗圃场与唐山时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4民初466号
原告:博野县丰林苗圃场,住所地博野县岗子上村。
法定代表人:张超。
被告:唐山时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大陆阳关202楼1802号。
法定代表人:马振才,经理。
第三人:保定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兴昌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曹李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润滋,系公司法务。
博野县丰林苗圃场与唐山时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博野县丰林苗圃场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博野县丰林苗圃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军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