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财保138号
申请人:中景时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大陆阳光202楼1802号。
法定代表人:马振才,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大资源集团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2号方正国际大厦709室。
法定代表人:曾刚。
申请人中景时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事项: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北大南街支行账号:×××的账户727302.44元。申请人中景时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为727302.44元,该《保单保函》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景时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大资源集团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大南街支行账号:×××的账户727302.44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豫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