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84执异69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时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高新区大陆阳光202楼1802号。
法定代表人:马振才。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被执行人:刘山岭,男,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被执行人:***,女,1964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山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时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
本案在审查期间,异议人**时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时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安伟利
人民陪审员 陈 杰
人民陪审员 徐素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