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84民初1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被告:唐山时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大陆阳光202楼1802号。
法定代表人:马振才,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原告***与被告唐山时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910元,减半收取4455元(实收44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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