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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唐山时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27民初1708号
原告:***,女,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被告:唐山时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都市花园底商1号。
第三人:南皮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南皮县中兴南大街1号。
原告***与被告唐山时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南皮县城市管理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邢家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