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27民初1708号
原告:***,女,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被告:唐山时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都市花园底商1号。
第三人:南皮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南皮县中兴南大街1号。
原告***与被告唐山时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南皮县城市管理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邢家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