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景时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景时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北大资源集团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4民初7489号
原告:中景时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大陆阳光202楼1802号。
法定代表人:马振才,执行董事。
被告:北大资源集团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2号方正国际大厦709室。
法定代表人:刘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付友,男,该单位职工。
原告中景时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景时代公司)与被告北大资源集团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资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景时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振才及北大资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付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景时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1393322.46元;2.依法判令被告因迟延支付上述工程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以1393322.46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依法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北大资源大健康产业园园区景观改造工程》,合同编号为:无。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管理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大资源大健康产业园区内,北大资源大健康产业园区景观改造工程施工,工期为8日历天,合同项下的工程价款为276006.3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完成了合同义务,并通过被告验收合格,甲乙双方于2021年10月8日正式办理了该工程完工移交单。同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就工程量协商进行了变更,在原工程款276006.35元的基础上又变更增加了2775281.17元的工程量,合计工程价款为3051287.52元(甲乙双方在2020年12月16日办理了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被告只支付了1657965.06元工程价款后(2021年4月30日支付了1260844.88元,2022年1月30日支付了397120.18元)就未再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尚欠原告工程款及保证金1393322.46元。按照合同第七条、付款方式约定,7.1.(4)项内容:工程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后,乙方提供含质保金的剩余金额发票后,甲方在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本工程预留结算总金额的3%作为保修金,如乙方按合同履行了质量保修义务,且不存在甲方代乙方垫付维修费用等情况的,质保期届满且经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相关单位确认无误后21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无息支付保修金。但结算完成后我公司向甲方申请要款,甲方回答没钱支付工程款,既没要求我公司提供结算价款的97%的发票,也不按照合同支付剩余工程结算价款97%的工程款,工程两年质保期满双方办理完工移交单后,甲方也未按照合同支付全部工程款额。综上,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北大资源大健康产业园园区景观改造工程》合法有效,被告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判如所清。
北大资源集团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辩称,认可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9年8月1日,中景时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唐山时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与北大资源集团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发包人)签订《北大资源大健康产业园园区景观改造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包括硬质铺装、绿化种植、给排水、种植土(含堆坡造型)、挡土墙、周界围墙、边坡边面景观种植处理、零星土石方开挖、场地平整等,总价款276006.35元,为固定单价合同。上述工程完工后,中景时代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载明该工程结算送审金额为3722999.42元。该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竣工结算审定时间为2020年12月16日,结算审定金额为3051287.52元,其中被告已付款金额为1657965.06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被告应当按照约定付款。利息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原告主张工程款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大资源集团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中景时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1393322.46元;
二、北大资源集团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中景时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1393322.46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70元,由北大资源集团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北大资源集团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豫萍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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