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303民初1268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马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某中心,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侯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君德风(山海关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某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对方的利益,对其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