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虎滩明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292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虎滩明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滨海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4376238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诚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路600号。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大连虎滩明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辽0292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5312136.54元及利息75100.3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985元,执行费54581元,已交12400元,余42181元未给付。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并启动了网络查询,于2020年6月11日将案情报告呈递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党工委。2020年6月xx日被执行人表示已层报上级部门,研究履行方案。2020年7月15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于2020年7月31日前给付100万元(已给付),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于每月月末前给付50万元,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每月月末前给付50万元,于2021年3月31日前给付余款812136.54元。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则案件受理费48985元及执行费54581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付第一笔执行款100万元执行费12400元),并放弃利息751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在2021年3月31日前没有全部履行完毕,则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2018]141号文件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