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21财保276号
申请人:莱芜德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武当山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张春雷,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华阳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磁窑镇。
法定代表人:闫新华,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
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莱芜德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莱芜德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衍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梁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