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特44号
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军英,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建涛,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莱芜德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春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芜德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耀勇
审判员 王京波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