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财保198号
申请人:莱芜德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武当山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张春雷,执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聚鼎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纬三路东1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郭元力,执行董事。
申请人莱芜德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聚鼎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1983元进行冻结。担保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聚鼎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1983元。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莱芜德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颂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云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