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德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华阳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21民初2269号
原告:莱芜德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武当山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张春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阳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磁窑镇
法定代表人:闫新华,执行董事。
原告莱芜德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阳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莱芜德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