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德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德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州市某某人民政府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1731号
原告:济南德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武当山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MA3C6C2R2G。
法定代表人:荆保林,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超,男,1985年3月6日生,汉族,住莱芜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青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潍坊市青州市谭坊西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7810043055652。
法定代表人:崔乐伟,职务:党委副书记、镇长。
原告济南德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市***人民政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济南德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青州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德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德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州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2.5元,由原告济南德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亓 飞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吕秀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