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德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德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德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6民初5448号

原告:济南德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武当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荆保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超,男,汉族,1985年3月6日出生,住济南市莱芜区,系原告公司职工。

被告:东营德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博昌路与末站路交叉口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王贤,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男,汉族,1987年4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系被告独资法人股东公司职工。

原告济南德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德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超、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德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辩称“德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危险废物处置费用348315.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448315.6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有合法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企业,被告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危险废物,2020年8月双方签订《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处置炉渣、飞灰等危险废物,双方约定了处置单价等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处置了危险废物,但被告却未依约支付处置费用。截止2020年12月10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处置费用348315.6元。因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特诉至法院,望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东营德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佑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被告对原告的履约事实没有异议,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调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交了2020年8月13日的《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及2020年9月28日的《补充协议》各一份,用来证实原被告约定了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处置单价等及费用的支付与结算,该《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载明:“甲方(委托方)德佑公司,乙方(受托方)德正公司,第七条合同费用的支付与结算1、支付方式及时间:甲方按第b项向乙方支付本批次处置费用;a、甲方在签订合同前支付6000元整,作为本批次的预收处置定金,余款在甲方过磅后一次性支付;逾期为处置的定金不予退还;b、乙方卸车过磅后30天内一次性支付……”第八条双方约定3、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处置费,乙方可以采取下列措施:a、按合同总额每日千分之五收取违约金……;《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过磅单》共计19份,用来证实转运的废物名称、数量(2020年9月28日之前价格是每吨1280元,2020年9月28日之后价格是每吨1100元)。

被告当庭予以核对,认可原告提交的统计表数量。

另查明,被告于2021年2月18日已经以承兑的方式支付了100000元,对此原被告均无异议。原告在庭审中称双方合同中载明的6000元预付金并未支付。

本院认为,涉案的《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现原告德正公司已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完相关义务,被告对原告的履约事实也没有异议,故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及实际转运的危险废物数量支付相关费用。因原告最后一次卸车过磅的日期为2020年11月10日,依照双方合同约定:“合同费用的支付与结算为乙方卸车过磅后30天内一次性支付”,故被告应付款日期为2020年12月10日,总金额为448315.6元,因被告于2021年2月18日已以承兑方式支付100000元,故现被告应支付原告处置费用348315.6元。因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合同总额每日千分之五收取违约金”,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故原告要求的违约金应分段计算,第一段应以448315.6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2月18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段应以348315.6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营德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德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物处置费用348315.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第一段以448315.6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2月18日止,第二段应以348315.6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62.5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5782.5元,由被告东营德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亓 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吕秀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