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3民初1650号
申请人:曲阳县宏峰雕刻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步素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植,闻喜县郭家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平,闻喜县郭家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闻喜县河底镇***民委员会,住所地:闻喜县。
负责人:高海庆,村委主任。
申请人曲阳县宏峰雕刻石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闻喜县河底镇***民委员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曲阳县宏峰雕刻石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闻喜县河底镇***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及保单保函各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闻喜县河底镇***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1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1070元,暂由申请人曲阳县宏峰雕刻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雅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红红
书 记 员 乔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