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3民初165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曲阳县宏峰雕刻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步素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植,闻喜县郭家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闻喜县河底镇***民委员会,住所地:闻喜县居民。
负责人:高海庆,村委主任。
解除保全申请人曲阳县宏峰雕刻石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闻喜县河底镇***民委员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晋0823民初16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闻喜县河底镇***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1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曲阳县宏峰雕刻石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1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闻喜县河底镇***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10000元的冻结或者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雅惠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红红
书 记 员 乔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