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达飞建设有限公司

宣城市中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达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21民初93号
原告宣城市中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达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宣城市中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宣城市中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市中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841元,由原告宣城市中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朱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