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207民初37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达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贤武、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安徽爱尼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20)皖0207民初378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三被申请人价值41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高贤武、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安徽爱尼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1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