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207民初378号
申请人芜湖达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贤武、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安徽爱尼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芜湖达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三被申请人价值41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高贤武、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安徽爱尼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1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