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51民初5538号
原告:****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张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大伟,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舟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羊文晨。
原告****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舟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且原告未及时缴纳本案诉讼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沈敏华
书 记 员
郭瑞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