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11民初8190号
原告:青岛怡和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何惠君,总经理。
被告:青岛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赵克胜,董事长。
被告:青岛多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豪,总经理。
原告青岛怡和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多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青岛怡和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当给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怡和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41元,减半收取4120.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维同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