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辉建材有限公司

贵州金辉建材有限公司、贵州英飞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5563号
申请人:贵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万丰国际商贸城41号楼1层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DMEHY4H。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贵州英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E组团购物中心第2幢4单元22层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94199546T。
法定代表人:吉永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贵州英飞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为避免被申请人提前转移、隐匿财产给申请人不必要的损失,要求对被申请人贵州英飞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款项830,000.00元或其他等值合法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英飞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0,000.00元或其他等值合法财产予以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期限届满,申请人需要续保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正在审理该案件的审判庭或执行该案件的执行局提出续保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保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审判员  詹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申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