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02民初5555号
原告:贵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万丰国际商贸城41号楼1层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DMEHY4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原告贵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与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故原告贵州**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7元,由原告贵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