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02民初13466号
原告:贵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万丰国际商贸城41号楼1层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DMEHY4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8年10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特别授权代理),贵州紫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910917977。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贵州紫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贵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贵州**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