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02民初3283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广播电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广播电视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