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广播电视传媒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南广播电视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02民初5007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广播电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原告***与被告济南广播电视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