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华远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常州市昆博物资有限公司与郎溪华远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821民初1288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昆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770522163F。
法定代表人:王亚军。
被告:***远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涛城镇长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396209109W。
法定代表人:钱卫东。
原告常州市昆博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远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常州市昆博物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昆博物资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昆博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90元,减半收取计2295元,保全费1617元,合计3912元,由原告常州市昆博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莹莹
人民陪审员  张晓红
人民陪审员  岑冬梅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