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华远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郎溪华远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821民初128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州市昆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770522163F。
法定代表人:王亚军。
被申请人:***远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涛城镇长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396209109W。
法定代表人:钱卫东。
申请人原告常州市昆博物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远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2018)皖1821民初128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远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金额219392元(开户行:郎溪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20×××26,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郎溪县宁芜路支行,账号:93×××10),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常州市昆博物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作出(2018)皖1821民初1288号之一民事裁定。同日,申请人常州市昆博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远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户名:***远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开户行:郎溪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20×××26)219392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远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户名:***远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郎溪县宁芜路支行,账号:93×××10)21939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莹莹
人民陪审员  张晓红
人民陪审员  岑冬梅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