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3执238号之二
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3265号。
法定代表人:徐燕平,检察长。
被执行人:宁波高新区米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和美诚广场17号010幢4-3。
法定代表人:张楠。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5月20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薛强,男,汉族,1970年11月9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郎溪华远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涛城镇长乐村。
法定代表人:钱卫东。
本院在执行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与宁波高新区米泰贸易有限公司、***、薛强、郎溪华远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宁波高新区米泰贸易有限公司、***、薛强、郎溪华远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叶 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庞曦阳
书 记 员 周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