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德生物有机肥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大德生物有机肥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23民初835号
原告:***,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乾安县。
被告:吉林省大德生物有机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安县水字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绍纯。
***与吉林省大德生物有机肥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尹洪才
人民陪审员  纪海松
人民陪审员  王 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