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德生物有机肥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对某某等申请支付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17)吉0723民督48号
申请人:***,男,1962年9月12日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安字镇瑟字村。
被申请人:***,女,1964年6月10日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
被申请人:吉林省大德生物有机肥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住所乾安县水字工业园区。
申请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吉林省大德生物有机肥开发有限公司欠其肥款及定金,被申请人吉林省大德生物有机肥开发有限公司为其出具欠据,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请求督促被申请人给付欠款36750元并自2016年12月31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本金3万元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二被申请人吉林省大德生物有机肥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人民币36750元并自2016年12月31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月本金3万元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
申请费235元,由二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岳成忠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肖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