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11执恢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栾城区。
被执行人:***市远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人××与被××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111执恢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