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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旭芬经贸有限公司、***(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民终24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车站大道金河大厦A幢1604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瑞升,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建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谢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芸、黄爱峰,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经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302民初11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经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经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28400元,减半收取14200元,由上诉人****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 斌
审 判 员  郑建文
审 判 员  王怡然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黄嘉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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