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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安义商贸有限公司、义乌市逸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0民初10374号之二
原告***(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FRANCISROLANDMEIER,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全芸,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侠。
被告义乌市逸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义乌市逸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范澍海。
原告***(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安义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义乌市逸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程建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继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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