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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0民初6225号
原告:**,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逸伟,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浦发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伟,董事长。
第三人:上海安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恒仁路******iv>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罗玮莹,女,198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朝天村****。
第三人:吴昌裕,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新兴村**。iv>
原告**与被告***(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安义商贸有限公司、罗玮莹、吴昌裕其他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现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截止日前缴纳本案诉讼费,并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孙春如
审 判 员  徐进峰
人民陪审员  崔凤岭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柴 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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