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河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烟台市河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1民初75号 原告:烟台市河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河滨小区14号楼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烟台市福山区。 原告烟台市河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烟台市河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河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