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1民初75号
原告:烟台市河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河滨小区14号楼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烟台市福山区。
原告烟台市河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烟台市河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河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