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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市建设实业开发总公司、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82执23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邳州市建设实业开发总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申请执行人邳州市建设实业开发总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苏0382民初968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邳州市建设实业开发总公司垫付的工程垫付款28万元及利息(以28万元为基数,分别自2019年10月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执行费41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61元减半收取4281元,原告邳州市建设实业开发总公司负担500元,被告***负担3781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如下执行行为: 1、2021年4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2、2021年4月29日,本院通过“总对总”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10月12日,本院通过“总对总”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1年9月2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并在网上公布。 5、2021年10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询问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在执行××人邳州市建设实业开发总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郭 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