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2财保67号
申请人:邳州市建设实业开发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703596197W,住所地邳州市瑞兴北路23号(**商贸城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水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富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791979058W,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
法定代表人:**年,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富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5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账号:32×××90)。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