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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邳州市建设实业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382民初9718号 原告:***,女,1974年2月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景来(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邳州市建设实业开发总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瑞兴北路23号(**商贸城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合(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原告***诉被告***、邳州市建设实业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建设实业公司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剩余工程款12211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6日,原告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告***签订了关于承包新河中学教师出租房内外墙油漆粉刷工程的承包工程合同书,双方约定工程款项共计218115元,工程竣工后,被告陆续支付了工程款96000元,剩余122115元未结清。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原告不得已诉至贵院。 被告***提交答辩状称:2013年答辩人***挂靠邳州市建设实业开发总公司承包邳州市新河中学教师出租房的建设工程,2015年2月16日答辩人***将承包新河中学教师出租房内外墙油潦粉刷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并签订了承包工程合同书,双方约定工程款项共计218115元,在施工中,陆续支付了工程款96000元,剩余12万余元因邳州市建设实业开发总公司没有及时给我拨款,至今未付。 被告建设实业公司辩称:1、对于发包事实建设实业公司不清楚,我公司仅提供挂靠,对于工程价款及付款情况我们不清楚。经核实,工程款我公司已经全部向***付清了。2、根据原告所诉,涉案承包合同系原告与被告***所签订,如原告提交了其完成施工的相关证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由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与被告建设实业公司无关。 经审理查明:被告***挂靠被告建设实业公司承包邳州市新河中学教师公租房建设工程。2015年2月1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建设实业公司(工程负责人***)(甲方)签订承包工程合同书一份,将新河中学教师公租房内外墙油漆粉发工程交由原告***施工,约定:施工方式为,包工包料,内墙每平方米为9元,外墙每平方米为13元。粉发面积为外墙为5400平方,合计70200元;内墙为14400平方,合计135000元;楼道为1435平方,合计12915元,共计218115元。施工必须注意安全,预防和发生安全事故,如发生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负责。付款方式,按工程进度拨款。建设实业公司在该合同甲方处盖章,***在甲方处签字。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工程建设,案涉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被告***分四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6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庭审**、工程施工合同、证明书、审计报告、庭审笔录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被告***挂靠被告建设实业公司承包工程,被告***又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原告***施工,双方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成立,但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对于欠付工程款,被告***与被告建设实业公司应承担连着带责任。鉴于案涉工程已竣工并投入使用,原告有权要求参照双方约定主张工程价款。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工程,工程已经实际使用,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根本性质量问题,被告建设实业公司在该合同甲方处盖章,***在甲方处签字,表明建设实业公司对该合同签订亦明知,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关于欠付工程款数额问题,被告***明确工程款总额为218115元,已支付96000元,欠付款数额应为122115元。关于被告建设实业公司与被告***内部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建设实业公司与被告***可依法另行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22115元。 二、被告邳州市建设实业开发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1元由被告***、邳州市建设实业开发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