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2778号
原告: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直溪工业区直东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邳州市建设实业开发总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瑞兴北路**口商贸城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邳州市建设实业开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5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920元,合计人民币4735元,由原告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钱 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